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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格力大战奥克斯事件中发现行业协会服务行业的机会

2019-06-19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6月到了,比天气热得更快的是两家降暑利器——空调生产商的互怼,这两家对簿公堂十几次的公司,这次又是谁占上风?

6月到了,比天气热得更快的是两家降暑利器——空调生产商的互怼,这两家对簿公堂十几次的公司,这次又是谁占上风?

6月10日,格力电器发布官方微博,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随后奥克斯也在微博上回应,称这是诋毁,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拟提起诉讼。同日,格力已经曝光了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已表示关注。

吃瓜群众看着热闹,而援手君则要给大家揭开这两家公司互掐背后,他们忙碌的法务部门,还有两家公司法务的水平差距。

首先看格力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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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封举报信可以说是有理有据,师出有名,同时站在了国家政策、消费者利益、行业利益这一侧,这是战略中最聪明的做法——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那么在这背后,格力的法务部门做了哪些工作呢?

1、风险评估

公开举报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举报内容如果不属实,将会有民事、刑事风险,同时,也会损害自己品牌形象。二是公开举报时,即使内容属实,也会因为具体的语言表达而被诉侵权、损害商誉要求赔偿。

要避免举报内容不属实的风险,那就需要——取证。

2、客观取证

格力举报奥克斯部分产品标称的能效值与实际不符,按照诉讼证据的标准,应该用公证购买的方式到比较大的第三方商户比如京东、购买奥克斯相应型号的空调,送货到有国家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由其直接对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拆封检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可以购买两个,一个检验,一个由公证处封存,以备有关部门进行核验。公证购买的原因是留存市场上公开销售产品的证据,不能让对手用专门用于检验的特供机蒙混过关。

从后续格力公布的信息来看,这一步已经完美地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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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避免因为表述而导致被诉侵权、要求赔偿、损害商誉的风险,就需要——审查文案。

3、审核文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都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律责任的条款,为避免此类风险,法务部会对文案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是否夸大、有无侮辱性言辞等,从格力的举报信来看,这一步也完成得很好。

4、应对反击

格力的法务部还会对竞争对手的反击做一个预判,做相应的准备。

另一边,奥克斯的法务就有点晕头转向了,来看看它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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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的这份声明,本该重点陈述的应该是:被举报的系列产品通过了哪些检验,今后还可以经得起任何正规第三方公司的检验,将会通过法律途径对格力的不实举报进行维权。

而奥克斯做的却是,给格力扣帽子,“诋毁”,并错误地将对方所说的“消费者向格力反馈奥克斯质量问题”,说成“消费者向格力举报奥克斯质量问题”,弄混了“反馈”和“举报”,之后“接受举报”的资格问题便无从谈起。

两份文件放在一起看,两家公司的法务水平便一目了然:

格力在举报信中,谈及国家政策、消费者反馈、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并最后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若查实了移交公安机关。

而奥克斯在回应中,未提及国家政策、质疑消费者的“举报”、未举出事实证据、也未提出法律依据,反倒是报警报得很快。

奥克斯的法务目前做了两件事:报警和发布回应,这两步都没有走好。

“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做法,去年有某药酒企业的跨省抓捕翻车事件,奥克斯这种“先报警、后起诉”的做法,不免让人联想是否又是想用地方保护主义做一次跨省。

实际上,奥克斯目前最想做的是维护消费者对自己品牌的信心,面对格力和董明珠这种带着聚光灯效果的举报,奥克斯的法务很难不乱手脚,报警的确是一个待选项。

奥克斯可能是想通过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来打乱格力的阵脚,也可以借此引导舆论方向。

但不同的是,去年的事件中,被抓的是一名普通医学硕士,普通企业主,而今年的当事人,即格力电器的法定代表人董明珠,她的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董明珠,不是地方随便一个警局能跨省的。

也就是说,奥克斯报警这一做法,一方面在舆论上会重蹈某药酒的覆辙,另一方面,并起不到抓捕的效果,这是一个昏招、废招。

那么目前奥克斯应该怎么做呢?

援手君认为,应该迅速提起民事起诉,并申请法院出具诉前禁令和行为保全,要求格力公司停止诋毁企业名誉和商品信誉,删除相关宣传内容。这个途径的可行性更强。

从证据上看,奥克斯的产品起码有政府部门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不然产品无法销售。同时,空调销售旺季即将到来,奥克斯公司很容易证明法院如果不发诉前禁令和行为保全,其将遭受巨大损失。所以奥克斯取得诉前禁令和行为保全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此外,奥克斯还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格力不正当竞争,要求政府制止格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政府对和谐稳定的重视,这也是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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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奥克斯目前最最重要的,还是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再进行反击,即民事诉讼、行政投诉或者刑事举报。

从目前格力公布的检验报告来说,格力的举报属实的把握应该是很大的,奥克斯的部分产品有可能的确不合格,那么如果是这样,奥克斯的法务部还能做什么呢?

其实还有一招就是“破罐子破摔”,找出证据证明格力的产品也有问题,这样消费者便不会再单向地从奥克斯流向格力,也能挽回部分损失。

最后,法律只是工具,企业经营如果不诚信,再高明的法务也会无能为力。

扩展阅读:

董明珠:某同行把我们的专利做成自己的产品

董明珠在经济人物访谈节目《品格》中称,“我们格力有一款空调,几年前就投放市场了。某同行天天来我这挖人,拿到了这款空调的技术,他知道我们这个技术比较保密,没有申请专利,就用它来申请专利然后起诉我们,而格力在他申请专利的前几年就有了这款产品,最终这个案子他败诉。”

2018年格力曾起诉奥克斯侵权索赔10亿元

去年4月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对格力电器诉奥克斯三件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奥克斯向格力电器赔偿4600万元经济损失,这一判决金额刷新了家电行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纪录。

其实格力与奥克斯已经不是第一次在空调专利侵权上较劲。从2016年到2018年,格力起诉奥克斯空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光胜诉就达12次之多。可见格力与奥克斯的积怨之深。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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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举报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标准化法》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奥克斯称格力行为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奥克斯向公安报案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某公司获得格力技术后申请专利,反向起诉后败诉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胜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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