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附件七
标准复审结论单
标准名称
复审工作组
人员名单
复审简况
复审意见
批准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