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77303723
2019-09-25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赣10执11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沈志根
执行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西
执行依据文号:(2016)赣10民初51号(2016)赣10民初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146111.99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6年5月21日,2016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的抚金国用(2008)第046号、抚金国用(2008)第047号土地使用权和抚房权证金开字第08-175、08-176、08-177、08-178号及抚房权证金开字第2011-0370号厂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条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在4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还带保证责任。被告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华夏电源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12/08
立案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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