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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源工业协会

章程

2012-10-30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电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CHINA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SA 。第二条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由立志于蓄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关键技术及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自主创新发展,从事蓄电池储能电源系统技术、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和相关制造工艺及电源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电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CHINA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SA 。

第二条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由立志于蓄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关键技术及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自主创新发展,从事蓄电池储能电源系统技术、电力电子电源系统设备和相关制造工艺及电源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目标:致力于在电源工业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新能源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实现国家新能源与电源工业发展目标,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中国及国际电源工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等相关部委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同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共同参与能源、节能、环保事业,促进电源工业事业发展,推动中国电源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其具体业务范围和任务如下:

(一) 围绕国家能源工业及电源工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新能源与电源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  发挥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有关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电源产品市场的经营进行服务、指导、协调、咨询和监督,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电源产品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

(三) 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对电源工业、产品市场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支撑机构作用。组织会员听取专家、学者对市场行业发展的研究成果报告或讲座;组织、指导会员学习和交流电源产品市场管理先进经验;培训电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人材。开展调查研究,为会员、生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建议。

(四)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对话、协调和制定行规的自律机制,调解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制止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电源产品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

(五) 团结凝聚电源工业各社会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电源工业的改革与发展;在会员中组织开展电源产品标准、市场评定、行业自律工作。倡导电源产品市场经营诚信、守法经营,严禁经营假冒伪产品,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 组织推广电源工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措施、新经验、新途径,推动电源工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组织参加国际新能源与电源工业发展与节能环保民间交流与合作;开展电源行业认证评估工作和有助于产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开展电源工业各类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及政策法规培训等工作。

(七)  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及政府其他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电源工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热心和从事于电源事业的学者、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人士可申请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 个人会员应该是在能源系统及环境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 单位会员应该是能源系统环境形象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会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1人、执 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本会法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纪律

第四十六条 本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

第四十七条 本会成员必须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勇于开拓,诚信办事,热情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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