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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

2014-11-24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

佛山市高明区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同意建设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的复函》(粤发改高技术函〔2011〕208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保障中低速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暂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70km/h的乘用、农用四轮驱动车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60mm×1750mm×175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80km;每百公里耗电量≤16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3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五条 电动汽车应配备转向助力系统或制动助力系统。

转向助力系统: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满载)不得跑偏,其方向盘的转向手力≤30N(在极限位置时转向手力≤100N),且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等现象。

驻车制动助力系统:在空载运行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车辆在坡度为20%、轮胎与路面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min。

行车制动助力系统:车辆在空载运行状态下,按50±2km/h的初速度进行制动试验,制动距离≤19m。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踏板力≤350N;

b)空载检验时,踏板力≤300N。

第六条 电动汽车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500次,电动汽车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产品检测


第七条 电动汽车产品出厂检验工作,由区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承担;电动汽车的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由质监部门委托国家认可并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区质监局负责监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区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区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电动汽车定期检测(验)参考机动车定期检测(验)规定,应由国家认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验)周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检测(验)费用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 产品备案

第十条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示范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示范办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示范办备案,并允许其在本区生产销售。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三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时,应随车发放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内容参照机动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十五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区示范办和区质监局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七条 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前,实行人工登记管理(人工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1)。


第七章 上路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在上牌后,只允许在本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时,遇有划分快、慢车道的,行驶慢车道,无划分快、慢车道的,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其他行驶及停放要求参照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1及以上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纳入我区推广应用综合示范计划内的电动汽车暂不允许过户。

第二十二条 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险第一年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代办支付,第二年起车主凭电动汽车登记证、登记卡及年检合格证等证件、资料,到有关承保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高明区电动汽车人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高明区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及登记证参考样式

 

附件1:

高明区电动汽车人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汽车的使用管理,保障电动汽车行驶安全,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登记管理办法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示范办”)委托明城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明城镇示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明城镇示范办协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汽车登记,并报区示范办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 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和登记卡,交验电动汽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资料;

2、购车发-票等电动汽车来历证明;

3、电动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由明城镇示范办协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受理申请当日内,确认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确认无误后,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电动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电动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电动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电动汽车上牌登记流程

(一)电动汽车车主到各购车处领取《电动汽车登记卡》,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二)凭购车票据、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车辆保险单、携带车辆到明城镇示范办指定地点申请登记。

(三)申请登记后,凭加盖“合格”印章的《电动汽车登记卡》到指定的办证窗口,提交材料办理牌证。

(四)受理后,审核材料,进行车辆、车主信息登录,确定车牌、打印“登记证”,收取工本费后发放。

(五)车主携带车辆及牌证到上牌处安装牌照。

第六条 电动汽车保险的购买

交强险、商业险等车险第一年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代办支付,第二年开始车主凭电动汽车登记证、登记卡及年检合格证等证件、资料,到有关承保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七条 电动汽车的年检

(一)电动汽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二)全区统一到区质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并签发车辆年检合格证。

(三)新车第一年凭合格证免检。

(四)其他事项参照机动车年检方案。

(五)以上各项执行完毕后,报区示范办、区质监局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 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明城镇示范办委托制作,并报区示范办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备案。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明区电动汽车车牌、登记卡及登记证参考样式


一、电动汽车车牌参考样式

(一)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编制适用于在本区生产并在本区上路行驶的电动汽车。

(二)构成

电动汽车车牌,内容为“粤E·xxxx电”,“xxxx”代表四个数字,“粤E”与数字中间加间隔号,颜色为蓝底白框白字。其他按机动车样式。具体参考样式如下:
 
二、电动汽车登记卡参考样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电动汽车登记卡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电机号码_________颜色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购车
购车
发-票
商店
时间
号码_______________申请人



 

 

 

 

三、电动汽车登记证参考样式

电动汽车登记证参考样式

 

 

 

 

车牌号码:
档案编号:核定载人数:


量:整备质量:

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
  准牵引总质量:备注:检验记录:

 

 

 

 

主题词:工业
汽车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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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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