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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5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精神,现就使用和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会费统一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费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
   (一)经北京市及各区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方可使用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统一收据的适用项目,只限于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其它各种款项均不得使用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费统一收据只限本社会团体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或转借给其它单位。社会团体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得使用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统一收据的发放和购领
会费统一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发放。
社会团体首次购领会费统一收据,须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本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文件、财务专用章等到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领“会费统一收据购领卡”,凭购领卡购领会费统一收据。
社会团体再次购领会费统一收据,可凭“会费统一收据购领卡”限量购领。


三、会费统一收据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会费统一收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发放、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会费统一收据的领用,采用验旧领新的办法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社会团体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应会费统一收据,并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社会团体违章使用会费统一收据的行为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将如实记入该单位的“检查及违章处理记录”。
(三)各社会团体应建立会费统一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实行专人管理。会费统一收据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向发行机关报告。使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接受处理。


(四)社会团体开具会费统一收据后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据存根,必须造册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销毁。
(五)社会团体因故注销、合并时,须持批准注销或合并相关文件、会费统一收据购领卡、票据购领和使用情况清单及尚未使用完的会费统一收据,及时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六)会费统一收据实行年检制度。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联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会费统一收据的购领、填开和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使用会费统一收据的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编辑:协会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标签: 北京市   财政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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