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09-07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为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在挖掘各类电网运行调节资源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订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现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为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在挖掘各类电网运行调节资源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订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现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华中区域分布式能源、储能、电动汽车等交互式能源设施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用能形式不断涌现。为进一步推进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储能、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运行调节和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要求,结合华中区域实际,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
2021年1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明确要求全面推动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5G基站、负荷聚合商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激励需求侧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减少系统运行峰谷差。
二、主要内容
《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是在《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19〕248号)基础上,将新型市场主体纳入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提升市场调节潜力。新型市场主体可参与日前、日内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在华中电网范围内跨省提供调峰需求响应,交易时段为市场运行日的低谷时段(23:00-06:00)、腰荷时段(12:00-16:00)。
(一)市场主体:新型市场主体包括除抽水蓄能外的各类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可独立参与市场,也可通过聚合商以聚合方式(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允许可跨省聚合资源的区域性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资源的方式参与市场。新型市场主体最大可提供调峰能力低于20兆瓦的,可作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的接受者,并优先成交。新型市场主体优先满足省内调峰需求。
(二)报价机制:采用单边报价机制,由新型市场主体申报调峰能力以及价格等信息。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申报的调峰辅助服务价格为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买入省对应售出电量的上网电价(元/兆瓦时)。
(三)市场出清:在满足电网安全和电力平衡约束的条件下,市场参与主体(不含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按照集中竞价、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进行市场出清。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型市场主体以“出清替代”方式实现优先成交。
(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费用计算方法: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卖出省相关新型市场主体通过提供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获取收益,其收益为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贡献量与价差的乘积。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贡献量为该时段中标电量与实际响应电量两者中的小值,价差为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卖出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与调峰辅助服务出清价格、省内输电费、省间输电费的差值。
(五)费用分摊: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产生的售出电量按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相关分摊细则进行分摊。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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