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光伏政策汇聚
2023-09-28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9月光伏部分信息,仅供参考。

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并明确从10月1日起实施。
→ 提升需求响应能力。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文件提到,“到 2025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
→ 制定节约用电指标。节约用电方面,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鼓励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产业促进节电降碳,强化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
→ 鼓励绿色用电。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就近消纳。积极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建设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热驱动的冷热电一体化模式。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 加强有序用电。各地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 实施电能替代。文件指出,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应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开展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占比,推动电能替代项目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于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的电能替代电力电量,计入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

● 《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
9月5日,工信部、财政部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文件提出,推动“智能光伏+储能”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创新应用,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产品、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发展,促进光伏、锂电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对接、协同发展,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光伏产业智能转型升级,支持智能光伏关键技术突破、产品创新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9月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背面应通风良好,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组件温度不应超过90℃。
光伏阵列方面,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30年一遇高水(潮)位。光伏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三级,支架基础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安全等级。采用跟踪系统的光伏阵列应具备将自身置于安全姿态的功能等等。
电气系统方面,光伏电站户外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水上光伏发电工程布置在水面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水措施。低压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警示标识。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必须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根据通知,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的经营主体地位,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 山西省
9月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
● 广西壮族自治区
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广西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强调,完善建筑绿色用能政策,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光伏发电、导光管采光系统等。
● 陕西省
9月1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该文件分别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开发建设要求:对光伏发电的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1)光伏方阵使用园地,需满足农作物光照和空间需求,企业编制复合利用方案,评估种植产量,必要时可采用补光方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桩基础东西间距不小于4.5米、南北间距不小于8米。2)光伏方阵使用林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人工灌木林地,需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一律不能破坏植被和地表;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同时满足最低点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3)光伏方阵使用草地,可使用除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地,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桩基础间距应大于4米,光伏阵列净间距应大于6.5米。
● 四川省
9月11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四川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优选建设一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力争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200万千瓦以上。推进独立开发新能源项目配置新型储能,要求为不低于装机容量10%,时长2小时以上。
● 浙江省
9月12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到2025年,形成年产150GW光伏电池及组件,光伏、风电累计装机规模突破4000万千瓦。光伏方面,重点推动N型高效电池、柔性薄膜电池、钙钛矿及钙钛矿叠层电池等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提升逆变器、控制器、汇流箱等关键材料制造水平,提高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技术和管理系统定制化开发能力。支持嘉兴、金华等地加快大型光电基地和光伏装备制造一体化布局。
● 山东省
9月14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打造就地就近消纳新模式,结合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积极推进工商业和户用光伏开发利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制氢,培育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 浙江省
9月14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征求《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提高新能源并网电能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集中式光伏项目,按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光伏电站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江苏省
9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固定桩基式)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时间。
● 广东省
9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就《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文件,分布式光伏(企业/自然人)也将参与绿电交易,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主体为符合绿证核发条件的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前提:集中式可再生发电项目应满足并网相关标准, 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投产容量已取得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分布式可再生发电应满足相关并网要求, 并满足独立计量、结算条件。绿电交易的价格:未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可再生发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发电项目所有;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可再生发电项目自主参加绿电交易产生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扣减;发电项目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项目所有。
● 重庆市
9月22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关于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Ⅰ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 江苏省
9月2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将重大光伏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予以“应保尽保”。建立项目用地用林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光伏用地的地类要求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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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电源工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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