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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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