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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发布时间:2006-6-12 1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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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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