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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7日,WTO/TBT在其网站上登载了中国驻日内瓦WTO使团提交的由我部和中国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英文摘要,《管理办法》的通报文件编号为:G/TBT/N/CHN/140。WTO/TBT确定《管理办法》通报时间从2005年9月28日开始至2005年11月27日,历时60天后结束。但在《管理办法》通报期即将结束时,我们又根据欧盟请求,将通报时间延长了一周,所以《管理办法》完全结束向WTO/TBT的通报的时间是2005年12月4日。
一、《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七部门制定的一部“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部门规章 回顾《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我作为参与制定这部部门规章者之一,深感《管理办法》无论是制定过程还是内容的设置都体现了这三个原则。 (一)《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到了“符合WTO规则”。第一,它的制定过程符合了WTO的“透明度原则”。第二,它的制定过程符合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三,它的制定过程符合了WTO/TBT的规定,我们也严格旅行了通报的义务。 2003年2月13日,欧盟发布了WEEE和RoHS两指令,就在两周后的2003年2月28日,我们通过《中国电子报》披露了我部拟联合相关部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的消息。我们的意图很明显,我们希望这个消息能够向外界传达这样一个信息:中国政府正在行动。我们希望以此引起社会,特别是业内企业的高度关注;希望我们的立法工作得到业内外企业和相关机构的支持;加强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有利于尽快得到各个有关方面的反应,也有利于加快立法工作速度,更重要的是“公开”、“透明”有利于我们制定一部“良法”。 鉴于这部部门规章的所要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与行为基本涉及了行业内所有企业,包括了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和向中国出口产品的企业,所以,坚持《管理办法》过程中的公开性,增加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2003年6月17日,北京非典肆虐的势头刚刚过去,我们就召开了一个所有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我们认为仅仅是诸多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之一的普普通通的座谈会引起了外商企业的强烈反响。6月17日座谈会后,我们收到了几个外商企业发来的表示感谢的邮件,座谈会的消息也从北京传出了中国,也传到了外商企业总部驻在国。外商企业的总裁甚至向我们的部领导致函,对我们立法从未有过的公开性和前所未有的透明度表示了极高的评价和由衷的感激之情。 外商企业对《管理方法》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极度敏感使得我们感到了坚持立法的公开性的重要,我们也从另一个侧面看到立法的公开性和广泛性的重要。在此之后,我们又多次召开了大大小小十多次分行业的座谈会,通过媒体发布《管理办法》立法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刊登《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与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等等。我们把《管理办法》的立法的每一个过程都公开了,确确实实地让所有关注者都感 到《管理办法》立法机会的惠及,让所有对此表示关心的组织和个人、所有涉及的组织和个人都有参与的机会;充分体现“大小企业一视同仁,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业内业外企业一视同仁”。能够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听取不同的意见,在立法的程序上透明,在其宗皆目的、内容安排上也加强透明,使立法者以此实现与广大企业的充分交换意见,以达到所制定的法规既符合形势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让所规范的对象都能够做到的目的。这不仅是WTO规则需要的,也是中国的《立法法》要求的。 向WTO/TBT通报,这也是我们严格遵守WTO规则的具体表现。我们要让自己的行动证明,中国是一个信守承诺的国家,我们会严格信守入世的承诺,遵守WTO的规则。所以,在《管理方法》即将完成信息产业部七部门会签与修改工作时,我们就立即着手起草向WTO/TBT的通报文件,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 (二)《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努力做到“和国际接轨”。首先,《管理方法》在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范围上和国际保持了一致。欧盟在其RoHS指令中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采取了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管理办法》也同样只对这六种物质采取措施。当然,欧盟在其指令中提出,为了“适应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不排除今后增加所限制和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我们也在《管理办法》中安排了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外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元素”的说法,虽然这是中国式的法律语言,但同欧盟表述的意思是一致的,我们为今后发现第七种、八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元素后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作了准备。其次,我们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时间进度上基本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中国并没有因为是发展中国家而推脱自己的责任,或延缓起步的时间。第三,在制定相关标准方面与国际做到了同步。在制定支撑《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方面,我们提出了制定“等同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任务与要求;同时,我们一方面积极地向IEC/TC111派出了专家,跟踪和实质性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在加快制定努力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管理办法》提出了渐进推进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与禁止的思路与模式,这是“结合中国国情”的体现,也是一个创举。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企业与国际上的跨国公司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们的管理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必须实事求是面对现实。“结合中国国情”不能不说是《管理办法》立法中的浓墨重彩。我们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如何“结合中国国情”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 首先,《管理办法》采用了和欧盟不同的管理模式。欧盟在推进RoHS时采取的是“一揽子”将所有1000伏特交流电压以下、1500伏特直流电压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放入被其调整的范围内,然后再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给予“豁免”意义的例外安排的基本做法,我们认为他这种做法就好像是在采用“休克”疗法,急于求成;而对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给予“豁免”式的例外安排,又像用数学上的“排除法”,在其所确定的一个较大的调整范围中,排除掉不可调整的对象,逐步缩小调整范围。这种做法虽符合一般法律法规制定的习惯做法,但困难的是需要较大力量的投入,需要较早地作出对所需要调整的全部对象对拟制定的法律法规反响的评估。我在2002年访问德国时,就听说欧盟制定两指令“吵吵嚷嚷了七八年”。谁在吵?德国朋友告诉我,是环保界与企业界在互相争吵、博弈。但我相信,在这吵吵嚷嚷的七八年间,欧盟的许多企业就已经开始了准备。但我们肯定不能向欧盟那样去“吵吵嚷嚷七八年”,一是没有时间了,不要说七八年,三四年的时间都没有了;二是在我们国家环境保护已经立为国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肯定会得到全社会上上下下的重视。但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目前我们的企业多数并没有做好准备,或者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所以,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是否采纳欧盟一样的管理模式这个问题在相当长时间成为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怎么办?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我们是采取了一种和欧盟管理模式不同的方法:搞一个“目录”,采取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做到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元素替代、或者符合限量标准时,“成熟一个,放入一个”,实施监管。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逐步展开,就好像采用数学的“穷举法”,目录是逐步增加的。这样做得好处是,既及时开展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和禁止工作又不是“一蹴而就”的做法,而是用逐步地、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这项工作;既给企业提出了整改的要求,明确了方向,又减轻了企业即时的压力,留给了企业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录管理模式对政府实施监管也大有好处。一是,“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做法,将使政府的监管工作游刃有余,更加从容,避免了穷于应付“豁免”的尴尬;二是,“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做法,将使得政府更好地树立起“务实”的良好形象,必将减少推进这项工作所面临的阻力;三是,这种做法最有利于《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目录管理模式是我们的一大创举,这种做法使我们赢得了各个方面的赞赏,连一开始就想竭力劝说我们不要走得太快的美国Intel公司为代表的几个跨国公司最后都向我们竖起了大拇指。目录管理模式是我们用东方人的智慧解决西方人面临的尴尬的成功范例。 其次,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与禁止的时间上我们也没有与欧盟采取完全相同一致的时间表,而是采用了较为灵活的“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做法。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我们一方面是高悬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利剑”,但却不急急忙忙“砍下”。另一方面是积极地引导相关企业加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这种做法体现了我们的“限制与禁止仅仅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才是最终目的”重要思想。 第三,在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的具体措施上,我们采用了“中国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这种做法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自愿认证”和“自我声明式”的确不同,也是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诚信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广大消费者更多地认同所谓“第三方”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就是基于这种国情建立起来的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但对于电子信息产品RoHS的认证,我们将采取“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进行认证,否则,不需要认证”的模式。因此,认证工作不会一下子、大面积推开,这将会使所有企业有足够的过渡和准备的时间。

二、2005年《管理办法》的立法进展情况 2005年,《管理办法》加快了它的立法速度。上半年,《管理办法》主要在相关部委中进行修改与会签,7月10日,《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修改与会签程序。此后,《管理办法》开始了向WTO/TBT的通报程序。 WTO成员向WTO及其他成员通报其制定的涉及贸易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的做法是WTO的规定。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布义务,即在制定、修订有关贸易法律政策时要在媒体上公布;二是通报义务,在法规草案阶段或协定要求的适当时期需向WTO及其成员通报;三是咨询义务,成员可向其他成员提出合理询问,相关成员应予以答复。WTO/TBT设置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WTO成员随意设置构成国际贸易新障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强WTO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向WTO通报《管理办法》既表现了我国严格遵守WTO规则,也表明了我国信守加入WTO的承诺,履行透明度的义务。 向WTO的通报步骤比较复杂。第一步,需要制定技术性法规的部门按照WTO/TBT的要求以表格化的方式编写出通报文件,其中包括了所要通报文件的英文提要;第二步,由所在国家的WTO/TBT事务对外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第三步,由所在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将通报文件提交所在国家驻WTO的使团;第四步,由所在国家驻WTO使团向WTO秘书处提交通报文件;第五步,由WTO秘书处开始通报。所以,《管理办法》是在2005年9月的下旬才走完晚了它进行通报前的漫长的程序(见图1)。如同本文开头所述,2005年9月27日,WTO/TBT将我们提交的《管理办法》通报文件挂在了它的网站上,并说从2005年9月28日起开始通报,直至2005年11月27日结束,历时60天。 在《管理办法》开始通报一个月后,欧盟通过中国WTO/TBT咨询中心请求延长通报期。我们随后回复欧盟,同意对其延长通报期一周。所以,《管理办法》的通报期是在2005年12月4日才结束的。 现在,我们已经依照WTO/TBT的规定对其他WTO成员对《管理办法》的评议意见进行了答复,30天的答复期业已结束。目前,《管理办法》正在进行发布前的准备。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主要内容简介 在《管理办法》结束了向WTO/TBT的通报后,我们陆续收到了来自包括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评议意见。这些评议意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有政府的、协会的、企业的。从这些评议意见看,多数属于对《管理办法》的内容、特别是其中一些规定性的内容没有搞清楚;有些则属于语言和文化的关系,特别是对中国的法律语言、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描述方式不清楚;有些则是我们感到很重要的评议意见,包括了一些合理的建议。我们认为,WTO/TBT框架下的对WTO某一成员国制定涉及贸易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进行通报的制度确实对防止制造违反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所帮助,它有助于WTO成员之间的互相沟通与了解,有助于在一个有意义的领域,特别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的国际合作。对RoHS来说,由于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世界各国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任何一个WTO成员国哪怕制定的是一个仅仅涉及自己国家的市场的技术性法律、法规,都可能会对他国产生一定影响。所以,通报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 目前,所有关心《管理办法》立法的组织与个人都可以见到这部部门规章的最新面貌。你可以上网,利用搜索引擎,打上《管理方法》的中文全称,按一下回车键,你可以很快见到一份《管理办法》(通报稿)中文版PDF文件。《管理办法》(通报稿)是2004年3月完成了信息产业部部内的立法程序后,又经过了发展改革委等六个部门修改与会签的后的最后一稿。我们认为,《管理办法》经过反复征求业内外企业与相关机构的意见,经过法改委等六个部分的认真修改和会签,《管理办法》可谓经过逐章逐条、字斟句酌的“磨练”。尽管《管理办法》仍然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应当说《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成熟,相比我们在早先推出的征求意见稿,今天的通报稿则语言更加规范、规定更加明确和更具操作性、监管者的职能职责也更加明确清晰。所以,《管理办法》很顺利地通过了通报程序,应当说它得到了国际的认可。现在,《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时间一天天临近了,对《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将提到议事议程。
 《管理办法》(通报稿)共四章二十七条,其中第二章是它的重点。对《管理办法》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了解《管理办法》与欧盟两指令的异同 许多人在学习《管理办法》时,常常认为《管理办法》应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这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它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也就决定了《管理办法》不可能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同样道理,即使欧盟的RoHS指令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之后出台,它也不会和我们的《管理办法》一样。在《管理办法》宣贯过程中,了解《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的不同是很重要的,诠释《管理办法》为什么不同这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管理办法》的中国特色所在。 从表1可以看出,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宽泛得多,要求也严得多(见图2),2006年7月1日,欧盟RoHS指令将开始通过其成员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开始执行,从这一天开始,除了被欧盟豁免的产品外,所有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气产品在欧盟都将受到严格的管束。尽管欧盟采取了“自我声明”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以不采取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措施,“自我声明”的前提是你先要做到。而我们的《管理办法》是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方式,逐步地、一个一个地将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放入其中,再实施严格监管。所以,欧盟是用“休克疗法”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我们是用“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污染防治。 (二)了解《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四项: 第一,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9、10、15条)。但这方面的规定还仅仅是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因为要求“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也都明确了限量的标准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适用。所以,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的规定也仅限于要做到三个“明示”:1、明示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2、明示你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3、明示你的产品将来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第二,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标注其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注其是否可回收利用(见《管理办法》第11、13、14、15条)。过去,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是不需要进行这些明示的,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是前所未有的。《管理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通过明示所产生的“警示”作用,时时刻刻提醒企业不忘应担负的责任;二是通过明示让全社会对你进行监管,给你压力;三是为将来产品进入废弃阶段之后进行拆解处理打一个基础。据了解,日本政府也将这样做,日本的经产省已经组织制定了一个J-Moss标准,以省令的方式发布。 第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9、20、21条)。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取目录管理方式是我们的一个创举,既避免了欧盟现在面临的“豁免”问题带来的尴尬,使我们的污染防治工作从容而游刃有余;又满足了中国众多企业目前准备不足,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过渡的实际要求(见图3)。 第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纳入3C管理(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8条)。关于为什么要将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纳入3C管理,这也是基于中国国情。这如本文(上)中所述,由于中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诚信制度,广大用户消费者更多地认同所谓“第三方”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就是基于这种国情建立起来的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但电子信息产品RoHs认证并不意味着《管理办法》一生效,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实施3C认证。只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才进行认证”,3C认证和目录管理应该“捆绑”在一起理解。
 (三)了解《管理办法》中采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目录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这是与欧盟的ROHS指令完全不同的一种管理方式。欧盟的ROHS指令要求将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全部纳入指令的调整范围,但对于那些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评估技术上确实不成熟或经济上不可行产品,可以进行豁免(见图4)。而《管理办法》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是指我们首先对那些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进行评估,确定其被完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替代,或实现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者符合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量标准等,从技术上、经济上都是可行的,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可以做到,则将该产品放入目录中加以管理。凡是被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强制认证,只有通过的国家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场,对于进口产品采取同样的要求。 这样,目录的制定对于《管理办法》来说就至关重要。为了保证重点管理目录的科学性、公证性、客观现实性,《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共同编制和确定。《管理办法》中的第19条第一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由谁来制定,第二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具体讲,重点管理目录将由三部分组成:即电子信息产品目录、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目录、限制该种物质使用的期限。第20条、21条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用与欧盟ROHS不同的目录管理模式,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方式,既要有效限制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又考虑产业发展的现状;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确定管理目录是一个动态的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其内容将会不断被调整,调整由信息产业部商其他六个部委共同来完成;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目录以外的 电子信息产品,另一类是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中每一条款所规定的要求;重点管理目录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需满足与重点管理目录规定不相关的条款的要求(见图5);对于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期限由政府发布,从该时间开始,该产品中含有的重点管理目录中列出的相应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也必须经过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场。 重点管理目录是一个动态的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其内容将会不断被调整,调整由信息产业部商其他六个部委共同来完成。 (四)几点重点释疑 了解《管理办法》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管理办法》是一部调整进入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属中国国内法范畴,它不必要也不能调整在中国生产、出口到国外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 2、《管理办法》只涉及民用电子信息产品,军工产品不受它的管束; 3、《管理办法》将有一个颁布时间、施行时间,颁布时间是指《管理办法》将不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时间,施行时间将是《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在向WTO通报《管理办法》时,WTO要求我们拟定一个颁布时间、施行时间。于是,我们曾初步拟定于2006年1月1日颁布,2006年7月1日施行。由于2006年7月1日是欧盟ROHS指令确定的实施日期,而《管理办法》施行的日期也初步定在了2006年7月1日,于是许多人总是将欧盟实行ROHS指令的这一天与《管理办法》的生效联系在一起,说《管理办法》将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在电子信息产品中限制和禁止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云云,这是一个误会。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采取了目录管理方式,而何时颁布第一批目录,谁将进入第一批目录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管理办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管理办法》在2006年7月1日生效,这一天,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也不会开始。目前,我们在回答各国对《管理办法》的评议意见时,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进度情况,再次对《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做了调整,已经基本确定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一年之后让起生效。也就是说,《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大约在2007年的1月份。
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贯彻与实施 “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是我们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的思路。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将我们的工作定位在产业的源头;二是确定了“先行”突破的重点。虽然现在我们已经走出去了第一步,但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 首先,继续做好《管理办法》出台前的其他相关工作,如做好将《管理办法》向WTO的通报工作、对评意见的答复工作等等。为什么还要有这样一个程序?因为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了,所以,一定要遵守WTO的相关规定,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WTO/TBT协议规定了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等的政策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需要向世贸组织通报,接受其他成员的评议并书面回复。《管理办法》应当属于涉及到贸易的“技术性法规”。因此,按照我国入世“加入议定书”有关透明度的承诺,我们需要将《管理办法》依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我们早已经做好了相关的技术准备,在《管理办法》通报结束后,还要继续按照WTO/TBT的规定,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评议意见给予答复。如果有必要,也可能会采纳或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其次,加快完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 第三,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工作目前还没有正式启动,但我们正在研究目录的制定程序、发布规则和相关的规定等。我个人的想法是将目录的制定法制化。目录的制定一定会像《管理办法》的制定一样,做到公开、透明,给广大企业参与的机会。 第四,加大《管理办法》宣传力度。《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需要做好向企业的宣传工作,使企业了解《管理办法》,做好准备。 第五,认真抓好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这将是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主要和重要的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将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纳入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中,结合节能降耗工作,从立法、制定规划、列专项、制定行业指导意见、研究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推进。
五、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制定进展情况 在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把制定相关标准的工作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构筑成为《管理办法》的重要基础,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又成为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基础。所以,作为“基础”的“基础”,标准凸显出其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尚未结束时,我们就启动了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目的十分明显,是希望标准的制定能够跟上《管理办法》制定的节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两步走”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其“第一步”就要依靠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标识标准;至少要依靠标识标准。而“第二步”更是需要这三类标准,制定重点管理目录更是离不开限量标准;实施3C认证,进行符合性判定,没有标准是不行的。 目前,在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技术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三个标准已经完成送审稿,即将进入最后审议阶段;几个与无铅焊接相关的标准也在加紧制定之中。
选自《2006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论坛会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