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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共生”关系中的桥梁作用和行业地位
  发布时间:2006-2-19 23: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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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生发展: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

“共生(symbiosis)”原本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它意味着“不同种的生物共同生活”。社会学将其借用过来,意指人类社会不同群体、组织之间相互依存、共同融洽地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关系, 其实质上是表达异质群体结合的一种社会方式。“共生”与“共同”不同,“共同”意含当事者共同具有某些价值、规范和目标;而“共生”则是以异质者为讨论的前提,尽管在价值、规范和目标方面有所差异,但是正由于这些差异,才使相互间在生存过程中能够建立更加“相互生存”的关系。共生发展就是各异质群体在共生关系的基础上谋求共同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在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选择上,首先需要确立的价值理念就是,无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发展潜能如何,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份子,他们与所谓的“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都应该是一种“共生发展”的关系。

然而,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共生”关系,社会“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以抵御”强势群体”可能附加的支配关系。但这种利益共同体的结合及其相应效应的发挥,是必须有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网络作后盾的。因此,建立在共生发展理念上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扶助“弱势群体”不可或缺的政策选择途径。

虽然,“弱势群体”的落脚点在“群体”,但它主要表达的不是一个“数量”的概念,而是一个主要表达性质的动态概念,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弱势群体”的“弱化”特征和趋势将更加突出和显化,几乎成了全球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

具体到我国而言,改革开放所进行的资源重组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社会分化程度进一步拉大,这一变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凸现,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新生“弱势群体”。

改革不同于革命,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改革是在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进行的政治秩序改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结构的稳定,尤其是社会力量对比的稳定。这意味着改革是在原有力量对比基础上进行的,一定的力量对比格局决定着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强势群体”仍然强势,他们掌握了各方面优势资源,有能力左右改革走向。损害“强势群体”根本利益的改革必然被阻止,只有由“弱势群体”承担主要成本的改革才可能较顺利推进。

革命是以破坏秩序稳定为标志,一般需要付出耗费社会物资存量、使增量难以为继等代价。革命是通过对占人口多数的下层力量的动员,改变力量的对比关系,使弱者变为强者,强势沦为弱势。只有在这种力量对比格局发生根本改变的基础上,利益格局才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变革的成本才可能让原来强势的既得利益群体既“强势群体”主要承担。由于特殊的人口与自然资源约束,这种代价对中国即意味着大量人口丧失基本生存所必须的物资保障,这是中国承受不起的代价。

另外,在关注“弱势群体”和维护来京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中,过分推出和强调以维护来京务工民工权益为主要热点话题的宣传和政策,势必造成政府鼓励大批农民“弃农进城”的假象,使原本基础脆弱的城市设施和管理“雪上加霜”。企业佣工单位“诚惶诚恐”,稍有不慎,“农民兄弟”一纸举报,一些职能部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思想指导下,大都以牺牲“强势群体”的利益了结。甚至一些来京务工人员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劳动合同”对企业有约束力,对个人几乎没有,尤其民营企业及老板个人的利益根本也无法得到保证,显失公平。

换个角度来看,若“政府与知识分子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的话,在强大的“弱势群体”面前,“强势群体”的企业及老板个人显得是多么的弱小。

因此,中国进步不能象前苏东那样在革命中激进,只能循改革之路渐进,改革成本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难以避免。中国政府虽然是改革的主导者,但也无力改变改革中的利益格局,因为政治稳定(包括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基本稳定)同样是政府推进改革及有效履行其它公共职能的前提条件。在既定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赢得“强势群体”的支持才能推进改革,这也是”强势群体”之被称为强势的原因:强势不仅仅是相对于社会而言,有时也相对于政府。

虽然改革成本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这一结局难以根本扭转,但可作出适度调整,减轻其负面效应。现阶段能够进行调整的主要力量是政府与公共舆论。政府虽无力根本扭转改革成本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这一定局,但它可通过干预二次分配,运用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补偿。政府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理念,实行免除农业税、扩大社保范围等系列举措,都是这种调整的具体表现,值得充分肯定。

 

五.行业协会在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共生”关系中的桥梁作用和行业地位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利益与要求,影响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将政府的决策传给企业,告诉企业从政策角度看哪些是可行的。行业协会要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协调。行业协会还应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对外合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在行业协会比较发达的国家,成熟的行业协会主要的内部职能是:制定行业标准,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除此之外,行业协会还要具备一下一些职能。首先,代表会员和政府、消费者集团沟通,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协会职能。其次,参与立法。在涉及特定产业的立法时,该产业中的各个行业协会总是积极地参与立法活动,一方面尽可能地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减少法律的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行业的利益。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的职能,行业协会在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共生”关系中,在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选择上,首先需要确立的价值理念就是,无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发展潜能如何,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份子,他们与所谓的“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都应该是一种“共生发展”的关系。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的利益同时,代表企业会员和政府、各个社会 “群体”沟通,达到“共生发展”的目的。

原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分析指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业协会在促进服务贸易等方面还会不断拓展发挥作用的空间。他说,政府既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利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企业也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

一是政府不该管,但从企业和社会的需要来看,又需要有人管的事务,必须由行业协会来承担。比如,一般性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行业内经营行为的协调,行业信誉的维护等。

二是政府需要管,但是单靠政府难以管到位或者政府管理效率较低的事务。如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科技成果的坚定和推广应用,价格争议的协调,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制裁等。这些是行业协会应该协助政府或接受政府委托直接承担的事务。

三是成员企业有需要,但每一个单个企业都难以做到,或即使能做到但会付出高额成本和事务。如行业信息收集,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行业性展销会或招商引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以及其他行业性的社会公益性事务等。

 

所以,在关注“弱势群体”和维护来京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同时,被称作“强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扩大生产的投资,降低社会和经营成本,减少税收和费用,从而扩大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通过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规范和自律,从而达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共生”关系创造积极有效的社会环境,通过积极、有效的促进和发展、完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监督职能和加快确立行业社团法律地位,已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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