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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随市环保局、工商局在大连电子城等几家电子商场开展废电池收集、处置宣传活动中看到,一些销售电池点的销售人员,竟不知一次性电池不标有无汞、无镉或汞为零等标志,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一家专门销售照相机充电电池的销售人员也不知道有回收废电池的规定。而大多数销售点没有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和建立起有效回收系统。对此有关部门呼吁,为了保护环境,建立废电池回收系统已刻不容缓。
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副处长杜广玉介绍说,为加强管理,严格对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的回收,国家环保局等5部委2003年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经销商明确要求,各商场充电电池及扣式电池(包括电池为配件的)经销商,要在商场与制造商的组织指导下,对充电电池以及扣式电池建立有效的回收系统,防止这类电池污染环境。回收系统没有建立、建立不够完善的经销商,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建好废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回收系统,并设立明显的集中回收标志。有标志一次性废电池不用回收
过去人们为了保护环境,将用过的五号、七号电池集中起来回收,已成为一种良好的环保习惯,应当给予肯定。但这种形式的回收,现在看来对环境保护并没有更多好处。因为《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废电池收集处理处置有了新的技术政策要求,即“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也就是说有标志一次性废电池可不用回收。
据专家介绍,经过不断的技术改进,我们日常使用的五号、七号碱性电池的生产水准已经达到了无害化标准,其分散处置不会对环境构成污染。但集中起来更加麻烦,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设施集中处理这些电池,包括处理技术处理手段也不成熟。如把可以分散的微量污染物集中起来不进行有效处理,仍然会造成危害。对此,要求对已经集中收上来的废电池,应按照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送到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次性电池必须标有无汞、无镉或汞为零的标志,无此标志的电池,是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的。充电、扣式电池亟待建立回收途径
而一些人对有标志一次性废电池不回收的规定,却理解为所有的废电池都不需要集中收集和安全处置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