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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改革开放走到今天,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将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结构的三大支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行业协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与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因此,提高行业协会自律水平是促进行业协会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形势的客观需求,并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我国的改革已经到了构建现代行业管理模式的阶段,培育、发展、完善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能真正发挥作用,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从建立到了逐步完善规范的阶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呼唤诚信经营,已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议题。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制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根据行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登记静态信息和企业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绿牌企业(守信企业)、蓝牌企业(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失信企业)和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四类。
3、2003年在全国工商系统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信用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对工商系统提出了“积极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切实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王众孚局长也提出,要全面启动“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积极引导企业争创“百万守信企业”,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守信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4、经国务院同意,2004年4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着手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同时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协会、商会的“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也提出了要求。
二、《公约》条款制定过程经过反复推敲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电源产品市场的经营进行服务、指导、协调、咨询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电源产品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倡导电源产品市场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章程,经商会领导批准,由专委会秘书处具体组织起草了《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讨论稿)。今年三月发给各有关企业和有关领导征求意见。 (一)、关于《公约》的总则: 1、制定《公约》的宗旨:“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促进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了我国现行的经济及市场规范的法律,说明制定《公约》和行业自律的实质就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还包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是产品质量保证的具体规范。 3、涉及行业主体的范围包括了与电源产品有关的研究、生产、经销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4、自律的基本原则:“爱国、守法、公平、诚信,”需说明的第一项“爱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纳入开放的国际化大市场环境中,多数企业面临的是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双方面的竞争,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及设置技术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的情况日益加重,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及其产品垄断我国内市场甚至倾销的现象也在增加,在这种新的市场形势中,国内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以不损害行业利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原则。 (二)关于《公约》的自律条款 自律条款共九条(六至十四条),内容的制定依据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规范,其中第九条“自律规范义务”有(十四)项。 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介绍手册中刊印的《公约》内容,之后又根据企业的不断反馈意见建议,现在又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1、在自律规范义务中,原来共(十三)项,现增加了一项,为(十四项)。增加的一项列为第(九)项,其内容主要是要求本行业的企业在交易往来中应注意处理好与其它行业企业的关系,因为电源产品是为其它设备或行业配套的产品,在交易往来过程中处理好与其它行业企业的关系,尊重其它行业合法合理的交易惯例和规范,有利于扩展本行业的市场空间。市场是开放的,需要各行业的合作与尊重,行业自律不是封闭式的自律,应考虑与其它行业交往合作中的因素。 2、第(七)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原来强调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忽略了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这次修改增加了此项内容,强调了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是企业自身的利益需求,也是增强企业乃至行业竞争力的要求。 3、第(八)项原内容只有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要求。现补充了积极合法解决合同纠纷的内容,一方面发生合同纠纷或因合同纠纷企业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能置可能的损害于不顾,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强调要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三)《公约》征求意见的过程 1、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公约》的讨论稿,其条款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北京市《诚信公约》。根据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的章程及工作职责,在第二章“自律条款”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力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框架内尽量全面完善,并报商会领导审查。 2、2004年3月专委会向各地电源企事业单位发函寄出《公约》讨论稿征求意见,共发出1000份,陆续收到反馈信息600件,有80%企业完全赞成《公约》的讨论稿内容条款,提出不同方面的意见共13项,从反馈的全部信息看,各企事业单位对建立行业的自律规范公约均表示完全赞同,并愿意加入,这是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益的工作,并希望全行业都来遵守,希望《公约》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执行。 3、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介绍手册刊印《公约》后,又陆续接到企业的反馈意见,专委会秘书处经研究认为有必要按照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因此本次会议中宣读的《公约》在内容和条款上又做了一些修改补充。经此次修改补充的《公约》内容及时刊登在2004年6月《中国电源博览》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与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合办的副刊“行会资讯”上。
三、《公约》的执行需要企业的支持、自律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公约》条款内容在制定与修改补充的过程中,考虑到应能反映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要求和愿望,并且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和主体意愿,使《公约》尽量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即:国家的法律规范,市场的公序良俗,业内发展的需求,企业自身的利益。 (二)、行业《公约》不同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强制的硬性约束,违反法律法规必然要受到追究和制裁;而《公约》是一种软性约束,对《公约》的承认与遵守,完全依赖于加入《公约》的主体自愿与自觉,也就是一种自律的意识与自律行为,同时需要行业及加入《公约》的共同体中的各个主体的相互监督,另外也离不开行业以外的社会其它组织与主体的监督。因此,《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贯彻执行,需要加入《公约》的全行业企业的支持和高度的自律。行业协会首先是自律性的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公约》是行业协会自觉意识与自觉行为要求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行业协会实行“他律”的必然要求之一。《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并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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