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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4.4.1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3/√2U0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二、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1/2U0 (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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