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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6-5-31 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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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
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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