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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6-5-31 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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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二、导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王增尧 王厚余 冯宗恒
吕光大 宋正华 汤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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