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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1条 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一、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二、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三、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 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第5.6.32条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32的规定。 第5.6.33条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 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m)表5,6.32
注:①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②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③电缆勾铁路的最小净距不包括电气化铁路。 第5.6.34条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第5.6.35条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第5.6.3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必须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0.7m。 第5.6.37条 电缆带坡度敷设时,中间接头应保持水平;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中间接头的位置应互相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 5m。 第5.6.38条 带坡度或垂直敷设油浸纸绝缘电缆时,其最大允许高差应符合表5.6.38的规定。 敷设电缆最大允许高差表5.6.38
注:当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高差超过要求时,可采用不滴流电缆或塑料绝缘电缆。 第5.6.39条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5.6.39的规定。 电纽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比值表5.6.39
注:①表中未说明者,包括铝装和无铠装电缆; ②电力电缆中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在内)和橡塑绝缘电缆,其它电缆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第5.6.40条 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 (Ⅴ)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41条 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第5.6.42条 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 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第5.6.43条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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