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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三)
  发布时间:2006-5-31 1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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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自由空气发热电流值应至少等于不封闭电器在八小时工作制(见4.3.4.1)下最大额定工作电流值(见4.3.2.3)。
自由空气应理解为无通风和外部辐射的空气的正常的室内条件下。
注:
1 约定自由空气发热电流值并非额定值,不强制在电器上标志。
2 不封闭电器是指制造厂不提供外壳电器或制造厂提供的外壳是构成完整电器的一部分和预期不作为电器的防护外壳。
4.3.2.2 约定封闭发热电流(Ithe)
约定封闭发热电流由制造厂规定,用此电流对安装在规定外壳中的电器进行温升试验。有关温升试验见8.3.3.3,如果制造厂的样本中规定电器是封闭电器而且通常与一个或几个规定型式和尺寸的外壳结合使用时上述试验必须进行(见注2)。
约定封闭发热电流值应至少等于封闭电器在八小时工作制(见4.3.4.1)下最大额定工作电流值(见4.3.2.3)。
如果电器一般不用在规定的外壳中且约定自由空气发热电流(Ith)试验已通过,则约定封闭发热电流试验可以不必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厂应提供约定封闭发热电流值或降容系数。
注:
1 约定封闭发热电流不是额定值,可不必标在电器上。
2 约定封闭发热电流值是对无通风电器而言,试验时采用的外壳应是制造厂规定的实际应用的最小尺寸的外壳。
对有通风电器,该值可采用制造厂规定数据。
3 封闭电器是指一般用于规定的型式和尺寸的外壳中的电器或用于多个型式的外壳中的电器。
4.3.2.3 额定工作电流(Ie)或额定工作功率
电器的额定工作电流由制造厂规定,额定工作电流的确定应考虑到额定工作电压(见4.3.1.1)、额定频率(见4.3.3)、额定工作制(见4.3.4)、使用类别(见4.4)和外壳防护的型式(如果有的话)。
对于直接开闭单独电动机的电器,额定工作电流指标可在考虑额定工作电压的条件下由该电器所控制的电动机的最大额定输出功率指标代替或补充。制造厂应规定工作电流与工作功率(如有的话)间的关系。
4.3.2.4 额定不问断电流(Iu)
额定不间断电流是由制造厂规定的电器能在不间断工作制下(4.3.4.2)承载的电流值。
4.3.3 额定频率
用于设计电器且与其他特性值有关的电源频率。
注:同一电器可以有一组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也可交直流两用。
4.3.4 额定工作制
正常条件下额定工作制有如下几种:
4.3.4.1 八小时工作制
电器的主触头保持闭合且承载稳定电流足够长时间使电器达到热平衡,但达到八小时必须分断的工作制。
注:
1 该工作制是确定电器的约定发热电流Ith和Ithe的基本工作制。
2 上述分断意指由电器操作分断电流。
4.3.4.2 不间断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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