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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的方法和原则 “守信企业”公示的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的原则为:企业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二、申报条件和公示标准
(一)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 2、2005年工商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无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二)"守信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已制订行业信用标准的,该行业的“守信企业”应达到所在行业的信用标准。
三、新申报企业公示程序
(一)第一阶段:申报、受理、考核、推荐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1、申报
企业应对照“守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从“首都工商”(www.baic.gov.cn)网站首页右侧下载填写《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到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2004年度上半年、2004年度全年及2005年度上半年《利润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受理、考核:
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后,应按照“守信企业”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报后,应按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考核,从“首都工商”(www.baic.gov.cn)网站首页右侧下载填写《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考核表》(一式二份),按照考核记分标准对申报企业打分,总分满80分的为达标,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意见”一栏填写:“经考核,该企业达到‘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同意推荐”。总分不满80分的,填写“经考核,该企业未达到“守信企业”公示标准,不同意推荐”。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
考核的两个绝对指标:
第一,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的警示记录。
第二,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凡申报企业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3、推荐:
行业协会将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向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分局推荐,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及考核表。
(二)第二阶段:复核工作,由各工商分局负责。 分局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第三阶段: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工作,由市局负责。
1、征求社会意见
市局收到分局复核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2、公示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对已公示的2004年度原“守信企业”进行复查公示程序
(一)第一阶段:申报、受理、复查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1.申报
企业应对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自检,从“首都工商”网站首页自行下载《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到原推荐行业协会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复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开具的《名称变更通知》。
2.受理、复查
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后,要按照“守信企业”标准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如下:
(1)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2)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经复查,企业未出现以上情况,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行业协会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中“行业协会复查意见”一栏内填写:“经复查,该企业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
企业出现以上情况,行业协会在《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中“行业协会意见”一栏内填写:“经复查,该企业不符合“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建议撤消“。
(二)第二阶段:对通过复查的“守信企业“的复核工作,由各工商分局负责。
工商分局在接到《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年度复查表》及名单后,要按照”守信企业“公示标准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2)企业无经营性亏损; (3)企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第三阶段: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工作,由市局负责。
1.征求社会意见
市局收到分局复核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对企业提出意见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公示资格。
2.公示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需明确的问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单独申报“守信企业”。分支机构在申报时,如不能出具《企业资产负债表》等盈亏证明材料的,可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该分支机构经营及盈亏情况的证明。 2、连锁经营企业在申报“守信企业”时,公司和分店分别申报。 3、企业应向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申报,如同时是几个行业协会会员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协会申报,避免重复,造成数据不准确。
六、时间安排
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至2006年1月中旬结束。
(一)各行业协会于2005年9月5日前完成“守信企业”受理、考核、推荐工作。
2005年8月20日至9月5日,将推荐“守信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名单报企业住所地的工商分局;将2005年度“守信企业”情况统计数据报市工商局合同处。
(二)各工商分局于2005年11月1日前完成对“守信企业”的复核工作。
(三)市局于2006年1月中旬前完成对“守信企业”征求意见,正式公示工作。
1、在《中国工商报社》和“首都之窗”、“千龙”网站发布北京市2005年度“守信企业”公示公告。 2、将“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中。
七、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积极发动,使更多的优秀企业、龙头企业参与到“守信企业”公示中来。
各行业协会要向企业广泛宣传开展“守信企业”公示,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把行业内的优秀企业推荐到工商部门。
各分局要把开展“守信企业”公示,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把辖区内的龙头企业吸纳到“守信企业”行列中。
2、严格公示标准、保证公示质量
各行业协会在考核推荐“守信企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守信企业”标准或行业信用标准进行考核,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审查申报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经营资格、资质和经营行为的信用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不良行为警示记录和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一律不得予以推荐。在保证不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守信企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确保推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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