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典型案例-中国电源产业网-新能源与电源官方网站
  • 广告
  • 广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裁判要点归纳

2018-07-17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一、关于是否侵犯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认定:

一、关于是否侵犯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认定:

裁判依据:

《条例》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条例》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1.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均构成侵权。—(2017)最高法民申185号

2.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因此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3.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判断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若具有独创性则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对比布图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14号、(2011)宁知民初字第529号

二、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2017)最高法民申185号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系设计者根据选定的某种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工艺的要求,对制造集成电路中各元件、连线时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基片中各相应区域的物理尺寸、空间位置等以图样形式进行定义。其中,图形中的物理尺寸决定元件、连线等电路结构的大小,图形中的空间位置决定元件、连线等电路结构的相互位置及连接关系。这些经定义的内容和信息按顺序分别记录(或体现)在不同的各层图样中。—(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3. 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应当以布图设计登记后公告公示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确定的内容为准,复制件或者图样附具的文字说明,可以用来解释布图设计。在一致的情况下,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样品亦可用来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这三者所确定的布图设计及其保护范围应当相同。—(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三、关于布图设计的比对依据

裁判依据:

《条例》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条例保护。

《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1. 对于登记时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因登记时不提交样品,应以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而对于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则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2013)苏知民终字第0181号

2. 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中的布图设计一致的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用样品来辅助确定复制件或者图样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2013)苏知民终字第0181号

3. 布图设计的内容应当以提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文件中并经公告公示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也应当以此确定。在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集成电路样品中包含了与复制件或者图样所确定的布图设计时,其一致的布图设计部分也可以用来确定保护范围。——(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4. 布图设计可以由图样确定并体现,也可以由相应的光刻掩模版体现。图样中的信息可以通过相应的电子文件体现。—(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四、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构成相同的判断

裁判依据:  

《条例》第二条: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1. 布图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两个以上半导体元件,且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互连线路;元件的大小、位置及其互相的空间位置关系;各互连线路的尺寸大小、位置、走向及其互相的空间位置关系;元件与元件、元件与连线的连接关系等;且在基片上制造的这些元件、连线组成的电路应当能够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上述内容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布图设计相同。—(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2. 首先确定两者布图设计相同或部分相同部分;再对相同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认定,若相同部分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侵权。对于是否相同的认定,在仅有被诉侵权芯片且当事人未提供被诉侵权布图设计的情况下,可通过对被诉芯片反向提取其版图,即将通过反向工程提取被诉侵权芯片的器件层视图、金属层视图,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中对应的器件层及金属层进行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比对。—(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14号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4. 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与整个布图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两个不同的判定标准。只有在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布图设计的全部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整个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从而才可能涉及到两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整体相似度的问题。—(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5. 被诉的布图设计或者其含有的布图设计与授权公示的图样(复制件)确定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或者,在相同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条件下,被诉的布图设计的图样(复制件)与授权公示的图样(复制件)相同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存在不同,仅仅体现在公认常规设计的变化、常规的替换性设计,或者是由于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所带来的,这种不同对布图设计整体并未带来任何实质上的变化,也应当认定其落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2013)宁知民初字第42号

6. 涉及布图设计技术比对问题,可以采取包括:人民法院直接咨询专家、交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对比、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等方式解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及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对技术对比问题采取交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对比。当该程序出于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号

五、关于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与现有技术抗辩

裁判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1. 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有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时还应当判断布图设计是否是公认的常规设计。——(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

2. 独创性的证明标准是该布图设计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属于消极事实。积极事实的主张者若想否定消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只需简单举出反正即可,若被诉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张,就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权利人只需完成具有独创性的初步举证即可,剩下的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人承担。——(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14号

3. 主张者需提供足以认定涉案布图设计为现有技术这一事实的证据。——(2017)粤民终1145号

六. 关于合理使用抗辩

裁判依据:

《条例》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条例》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1. 实现相同或相似功能的芯片必然在电路原理上存在相似性,而电路原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可赋予专有权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摄片进而分析其电路原理的反向工程行为。(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注:如果企业要模仿他人芯片而不构成侵权,一种可能是获得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其布图设计;另一种可能是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即通过对他人芯片的逐层摄片分析研究其中的电路原理,然后再进行重新设计或替换设计,这个过程中的分析和设计是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成本的。而在发展迅速的集成电路行业,竞争对手这些时间和成本的投入能够保证被模仿的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保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也是法律允许反向工程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并不允许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直接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因为这将大幅度减少竞争对手在时间和成本上的投入,从而极大地削弱被模仿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将降低整个集成电路行业创新的积极性。—(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七.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1. 通过购买等途径从他人处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该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制造者不适用该条规定。若擅自制造、复制则不得以此为抗辩。—(2017)粤民终1145号

2. 有关“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含有非法布图设计”的认定,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对方侵权者承担。—(2016)最高法民申1491号

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但公告内容通常仅包括专有权的相关著录项目信息,而不包括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公众若希望了解具体内容,仍需办理查阅手续。主张对方侵权者因无法证明对方查阅布图设计具体内容,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6)最高法民申1491号

八. 关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裁判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计算时,法院综合涉案企业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芯片的行为与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2017)粤民终1145号

2.原告可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主张赔偿。关于律师费等,法院结合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2011)宁知民初字第529号

备注:

《条例》系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细则》系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image.png


编辑:电源行业知产公共服务工作站

来源: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中国电源产业网官方在线QQ咨询:AM 9:00-PM 6:00
广告/企业宣传推广咨询:
活动/展会/项目合作咨询: 市场部
新闻/论文投稿/企业专访: 李先生
媒体合作/推广/友情链接: 市场部

中国电源产业网网友交流群:2223934、7921477、9640496、11647415

中国电源产业网照明设计师交流群:2223986、56251389

中国电源产业设计师QQ群:102869147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