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通知强调,严格履行电煤保供稳价责任。核增产能煤矿要积极承担电煤增产保供责任,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