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电动车应该纳入管理允许发展
2014-11-24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
近来有报道说,工信部、公安部、中汽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调研山东低速电动车企业,有人认为有关部门可能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批准若干企业生产。
低速电动车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有人把低速电动车称为“垃圾技术“,否定了其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管这样,2011年7月,工信部在答复孙菁等18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试点推广低速电动车的建议》时,赞成对此类产品进行专项管理,在不降低安全性、不产生新污染、不对现行交通体系产生大冲击的原则下,采取有条件允许、限制使用的办法,规范引导发展,并制订试点方案,“将山东省列为试点地区“。但是按照国家标准,纯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和续航里程均应大于80km,因此低速电动车并未被纳入新能源汽车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低速电动车确实有市场需求,各地其实都有企业生产和销售,地方政府允许上路,所以实际销量可观,仅山东,2013年低速电动车的销量就超过17.5万辆。山东已确定在聊城、德州、济宁、淄博、潍坊5个试点城市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
有关部门不批准生产和销售,交管部门不将其作为机动车管理,没有机动车牌照和驾照,驾驶人员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因此不能再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应该将低速电动车纳入交通管理。
对低速电动车最好的管理方法是分类管理,将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的交通工具来管理,汽车的标准是时速80km以上,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20km以下,低速电动车的标准应该在20-80km之间。1998年发布的美国低速汽车安全标准要求最高车速高于32km/h,但低于40km/h。按照欧盟规定,轻型四轮机动车的空车质量不超过350kg(不包括动力电池重量),最高时速不超过45km,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4kW;而重型四轮机动车的空车质量不超过400kg,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15kW。
其实国内早就有人研究这方面的标准,6月12日,山东省发布了《汽车行业标准(小型纯电动车)》以及《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提出“电动车在40-60km/h匀速状态下行驶,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一次充电续驶里程不应少于100km“;企业生产的小型电动车需按照国家标准(50km/h)通过碰撞试验。目前在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和广东等地,已经出台了十余个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
去年9月,邢台市出台《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建议有关部门参考各地的规定,拿出全国性的低速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结束目前的市场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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