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界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2021-12-09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具体判定。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
一是,犯罪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和法定类型的公物;贪污罪的对象为一切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如使用虚假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其占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贪污行为。对于行为人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平账,但由于受到某种条件的制约,不能完全平账的,也不能仅以账未做平作为不定贪污罪的理由;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该行为不仅仅是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是掩饰公款去向,试图隐匿公款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收入直接截留,使账目上不能反映该款项,是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的裁判要旨。)
四是,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五是,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贪污罪则以不法所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参见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八)项。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具体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文摘自《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贪污贿赂篇)》)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电源协会党支部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 | 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政德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前提与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和选任办法,既重能力又重品行,既重政绩又重政德,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
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
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充分体现出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拔“烂树”深刻体现了刮骨疗毒的治理决心;治“病树”反映出防微杜渐的精细化策略;正“歪树”则表现为抓早抓小的干预机制。
-
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从政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与作风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
市领导开展一季度大调研,以“北京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
全力跑好开年“第一棒”,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连日来,按照市委统一部署,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市领导深入昆仑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航天(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走访调研。
-
新华社政论:夯实基础全面发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写在“十五五”规划纲要启动实施之际
2026年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
攻坚2026年“全智”转型!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会召开
3月1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召开2026年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部署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维亮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服务商及部分规上制造业企业代表参会。





中国电源产业网网友交流群:2223934、7921477、9640496、1164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