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2026-03-24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
“三定”规定,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此条是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相应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来具体认定。例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六项严禁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等等。
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配备人员的处置
除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外,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来源:北京党员)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电源协会行业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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