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保护-中国电源产业网-新能源与电源官方网站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按专题分享环节专家发言整理)

2025-11-26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开设“海联通鉴”栏目,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做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经验等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和参考。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开设“海联通鉴”栏目,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做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经验等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和参考。

2025年10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办“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讨交流活动,活动以专题分享和圆桌研讨的方式进行,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处处长唐怡、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维权事务部主任隋欣、中国移动专利中心高级专利顾问高睿、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闫小刚、联想集团知识产权诉讼高级顾问李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筱琼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内容展开讨论。以下为专题分享环节内容摘录:

PART.1

专题分享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各国实践

发言人: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处处长唐怡

image.png

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政策背景与国际实践

(一)国内政策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快速化解争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为ADR机制应用提供制度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明确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要求“培育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推动“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链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贸促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 “探索在海外民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引导企业通过ADR机制应对海外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二)国际实践核心动态

1. WIPO ADR机制的成熟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4年设立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调解、仲裁、专家裁决服务,近年案件量呈爆发式增长:2012年收案31起,2021年达263起,2022年增至 548起(同比上升108.4%)。案件类型以国际专利纠纷(29%)、国际著作权纠纷(24%)为主,选任仲裁员/专家时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技术领域、当事人国籍等因素,确保专业性与中立性。

2. UPC PMAC的创新探索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设立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预计2025年底正式运作,2025年6月发布《仲裁规则(草案)》聚焦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首次将 “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纳入仲裁庭的裁量范围,通过保密程序、临时许可机制、平行诉讼冻结条款,为 SEP权利人与实施者提供专属纠纷解决路径,填补欧洲区域内SEP争议ADR规则空白。

3.《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全球推进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自2019年开放签署以来,已有59国签署、19 国批准(含新加坡、日本、德国等),2025年8月巴西新增签署(2026年2月生效)。公约要求缔约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仅在“协议无效、非真实和解、违反公共政策”等有限情形下可拒绝执行,为跨境调解结果提供效力保障。

二、涉外知识产权仲裁的法律要点与实践解析

(一) 仲裁的核心法律特征

1.自愿性与保密性

仲裁管辖权源于当事人书面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程序及结果保密,不公开审理且通常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裁决内容不对外公开,可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参数)、商业数据(如许可费率),适配高端制造、品牌授权等对信息敏感的领域。

2.专业性与灵活性

当事人可自主选定具备专业背景的仲裁员;程序规则有协商确定的空间。

3.跨境执行力

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在170余个缔约国强制执行。

(二) 仲裁的实践难点与法律边界

1.可仲裁性的国别差异

根据中国《仲裁法》,仅“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可仲裁,排除“行政争议(如专利/商标有效性确权)”“人身性权益争议”;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未明确。

美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允许对“专利有效性”仲裁,但裁决仅约束当事人,不产生对世效力。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若执行地法律认定“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即使仲裁地允许,裁决仍可被拒绝执行。

2.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

根据中国《仲裁法》要求,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条款/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地(Seat)决定仲裁程序准据法、司法监督权及裁决国籍,如约定“ICC 仲裁、仲裁地为法国”,即使在华开庭,裁决仍为法国“国籍”。

不违反强制规定:需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条款。如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境外仲裁条款无效”,在“Blue Diamond与Freedom Foods案”中,法院因“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无经营控制权”,认定合同为“品牌授权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才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3. 临时措施的跨境执行

《内地与香港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允许内地仲裁的临时措施在香港执行;新加坡法院曾承认美国仲裁协会的临时禁令。

4. 第三方资助的法律规制

香港《仲裁条例》定义“仲裁资助”为“第三方提供财务协助,胜诉后按约定分享利益”,本质为投资行为。202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收案344件,已披露的第三方资助案件73件(占比21.2%),实践中需注意:

披露义务:多数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启动时披露资助关系”,未披露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如2024年伦敦仲裁院某案);

费用限制:新加坡等国规定“资助方收益不得超过赔偿金额的30%”,需在资助协议中明确比例,避免合规风险。

三、 涉外知识产权调解的法律实践与规则适用

(一)贸促会调解实践的基础与优势

为推动友好、经济、高效、一揽子化解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只是产权纠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21年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聘任31名中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并颁布实施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始终致力于扩大国际国内朋友圈,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争议解决机构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或签署合作备忘录。

重点适用场景:

许可类纠纷;

跨境电商纠纷;

商标共存与小额侵权纠纷。

(二)调解的劣势与应对策略

1.无强制约束力

调解协议本质为合同,需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

应对策略:通过“司法确认”(向法院申请裁定书)、“调仲结合”(转化为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力。

2.虚假调解风险

极少数情况下,缺乏诚意的一方可能假意同意调解,其真实目的是拖延时间——延缓诉讼程序。

应对策略:设定明确调解时间表(如“30日内未达成和解则终止”),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可通过“诚意评估”(如是否提供真实证据、是否提出合理方案)识别虚假意图,及时终止程序。

3.调解员专业素养依赖

知识产权纠纷需调解员兼具“法律知识(如FRAND原则)、技术理解(如专利侵权比对)、沟通技巧(如背对背协商)”。

应对策略:选择权威调解机构(如贸促会调解中心),优先选聘“退休知识产权法官+行业技术专家”组合,确保调解专业性与中立性。

四、 中立评估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第三方中立评估(含早期中立评估、专家决定)是国际通行的 ADR 工具,核心为 “中立专家出具非约束性评估意见,推动当事人理性和解”,可独立或与调解、仲裁结合使用:

美国:加州南区法院在专利案件中应用早期中立评估,超70%案件在权利要求解释听证前和解,平均节省6-12个月周期及数十万美元成本;

英国:IPO将早期中立评估列为SEP纠纷的ADR方式之一,强调其“聚焦技术/法律复杂点,适配SEP争议”的优势;

欧盟:EUIPO 2020年推出专家决定服务,为调解停滞案件提供“技术功能性认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评估”等专业意见;

中国:宁波试点“中立评估+调解”模式,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侵权风险、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概率”出具评估意见,宁波调解中心据此引导和解,如2020年“德国公司诉宁波户外用品公司折叠凳侵权案”,评估确认“产品落入外方专利范围”后,双方就存货处置达成和解。

PART.2

专题分享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

发言人:联想集团知识产权诉讼高级顾问,李枭 

image.png

一、 ADR在IP诉讼中的应用现状

(一)案件增长与机构布局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WIPO AMC)官方统计数据,其受理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态势:2020 年案件数量为182件,截至2024年已攀升至858件,四年间案件数量增幅显著。该中心于瑞士日内瓦(总部)、新加坡均设有常设办公机构,并在上海设立了经中国司法部核准的独立仲裁管理中心(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 作为首个由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机构,其可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与调解业务,形成覆盖亚太、欧洲及全球的跨境IP争议解决的网络,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且专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服务。

(二)核心纠纷类型

结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实践,跨境IP纠纷主要涵盖以下类型,且与传统仲裁解决场景高度契合:

1.合同类纠纷:包括分销协议纠纷、许可协议纠纷(含品牌许可、专利许可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时需遵循FRAND原则)、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数据处理协议纠纷;

2.侵权类纠纷:主要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含专利、商标、版权侵权),以及数字版权相关侵权争议;

3.新型IP纠纷:聚焦数据IP权相关争议,涉及数据确权、数据使用授权等前沿问题。

(三)跨境IP诉讼的核心痛点:平行诉讼与程序冲突

跨境IP诉讼普遍面临“平行诉讼”与“多法域程序冲突” 问题,典型的如目前正在进行中的“SEP许可系列纠纷”:双方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约30起诉讼,覆盖中国(重庆、杭州)、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UPC、德国慕尼黑法院)、英国、美国、巴西等多法域,争议类型涵盖SEP全球FRAND交叉许可条款确定、专利侵权认定、欧盟反垄断合规等。此类纠纷若仅依赖诉讼解决,易陷入“旷日持久的跨国程序对抗”,凸显ADR在整合争议、高效化解中的必要性。

二、跨境IP纠纷中的典型ADR应用案例

(一)某SEP许可系列纠纷

争议焦点:一是2G-5G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全球 FRAND 交叉许可条款(含许可费率)确定;二是多法域专利侵权责任认定;三是欧盟及美国反垄断合规争议(三星就中兴提起欧盟竞争法诉讼、美国不正当竞争诉讼)。

ADR 应用逻辑:在多法域诉讼并行的场景下,双方可以合意选择通过“一站式仲裁”整合全球争议——即撤销部分平行诉讼,以仲裁方式集中解决SEP许可条款及侵权赔偿问题,避免多法院管辖权冲突导致的裁判矛盾与程序拖延。

实践启示:对于涉及多法域、多争议类型的复杂跨境IP 纠纷,ADR可作为“争议整合器”,通过当事人合意实现争议的集中化、高效化解决,显著降低诉讼成本与程序风险。

(二)InterDigital(IDC)系列纠纷

IDC与华为纠纷:2013年起,华为与IDC就SEP许可条款产生争议,华为先后在深圳中院、广东高院提起诉讼,主张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20年双方通过ADR达成全球范围专利许可协议,终结所有平行诉讼,实现争议根本性化解。

IDC与三星纠纷:2013年IDC就三星Galaxy S III等产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禁令,2014年双方通过ADR撤销ITC及特拉华州地方法院诉讼;后续许可到期争议亦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

共性启示:在SEP许可纠纷中,ADR可有效规避“多法域诉讼低效”问题,通过仲裁等方式快速确定FRAND许可条款,同时借助保密性保护商业谈判细节,维护企业品牌商誉与商业利益。

三、跨境IP纠纷中的关键ADR机制解析

(一)UPC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PMAC)

1.基本定位: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下设的专门ADR机构,预计2026年正式运作,其程序规则与主流仲裁调解机构规则基本一致,核心特色在于与UPC诉讼程序的双向互动。

2.核心运作规则:

程序启动:可由UPC法院主动建议当事人启动仲裁或调解,亦可由当事人合意申请;若启动ADR,UPC相应诉讼程序可中止,待ADR程序终结后再行处理;

裁决效力:仲裁或调解决定经确认后,可在欧盟范围内直接强制执行,且突破传统ADR局限 —— 可对专利效力产生约束力(不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

临时救济:当事人可在ADR程序中同步申请临时救济,无需单独启动临时仲裁程序,解决传统ADR“临时救济供给不足”的痛点(如针对紧急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

实践关注重点:需后续观察PMAC与UPC诉讼程序的具体衔接细节(如法院建议ADR的约束力、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中止的具体条件),以及其对欧盟范围内SEP许可纠纷的化解效果。

(二)英国法下的Pre-action Disclosure(诉前证据披露)

1.法律依据:《1997年英国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Act 1997)及配套的诉前行为规范(Pre-Action Protocols),是英国法下促进诉前和解的核心ADR工具。

2.操作流程:

第一步:请求方发出《权利主张函》(letter of claim),明确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及具体诉求;

第二步:被请求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阐明抗辩意见及初步证据;

第三步:双方依据法院命令进行诉前证据披露(court-ordered disclosure),交换与争议直接相关的证据材料。

3.核心功能与法律约束:

促进诉前和解:通过诉前证据交换消除信息不对称,推动当事人在起诉前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

保密保护: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保密令”,将诉前交换的证据纳入保密范围,与诉讼程序中的保密证据同等保护,适配IP纠纷中商业秘密(如技术文档、许可协议草案)的保护需求;

法律后果约束:若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对方的合理和解提议,法院在后续诉讼中可作出不利认定——包括判令拒绝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调整罚金利息(如减少利息减免幅度),倒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前磋商。

四、ADR在跨境IP纠纷中的选用考量因素

需规避平行诉讼与管辖权冲突:对于涉及多法域的跨境 IP 纠纷,ADR可通过当事人合意确定单一争议解决地,避免多法院裁判冲突;

注重争议解决成本与效率:ADR程序周期短(如WIPO 快速仲裁可缩短审理周期)、收费低于诉讼,且无需承担多法域诉讼的重复成本(如多国律师费用、程序费用);

需保护商业秘密与品牌商誉:ADR程序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可避免诉讼公开对企业商业秘密(如技术细节、许可费率)及品牌形象的影响;

争议涉及复杂商业条款:ADR可由当事人约定规则与救济方式,适配IP纠纷中定制化需求。

(内容由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根据活动现场情况整理,并由主讲人授权确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中国电源产业网官方在线QQ咨询:AM 9:00-PM 6:00
广告/企业宣传推广咨询:
活动/展会/项目合作咨询: 市场部
新闻/论文投稿/企业专访: 李先生
媒体合作/推广/友情链接: 市场部

中国电源产业网网友交流群:2223934、7921477、9640496、11647415

中国电源产业网照明设计师交流群:2223986、56251389

中国电源产业设计师QQ群:102869147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