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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处置全过程严格监控 实施产品登记目录管理,保护环境 促进公共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
【本刊讯】电动自行车能否在大城市发展?如何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销售、使用,特别是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进入2006年,这些问题在北京市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2005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相继发布通告或通知,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发展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局公告称,自2006年1月4日起,凡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进行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 这标志着,自2002年8月北京市公布的限制发展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已彻底解除。随即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管理的措施也相继出台。2005年12月31日,上述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区域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通告》,从电动自行车管理,消费者权益,交通秩序,防治废电池污染四个方面的因素,对电动自行车和铅酸蓄电池提出了登记备案,实施目录管理的具体要求。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防止在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北京市环保局在上述四部门联合《通告》的基础上,于2006年1月10日又公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和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相比四部门联合《通告》的综合性管理,环保局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对铅酸蓄电池这一特定产品的专项管理。 北京市四部门联合《通告》中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的管理作了明确的分工:市工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登记和产品目录的公布,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并公布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目录。《公告》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在环保局的《通知》里对登记条件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一)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JB/T10262-2001);(二)生产企业承诺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点提供废铅酸蓄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具有完善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方案,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本市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三)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不低于5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以后回收率不低于85%;(四)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其废铅酸蓄电池在北京市的销售量和回收量。对于企业的铅酸蓄电池回收方案,环保局《通知》中也列出了明确的内容。按照这些规定,对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铅酸蓄电池的生产企业,从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的整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控制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后的去向,还特别规定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按法规要求委托持有北京市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并且还需向环保局提交与许可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书。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是不会对北京环境造成影响的。据有关环保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已经有很成熟的铅酸蓄电池的处理技术,不但蓄电池中的铅和塑料能得到有效回收和利用,而且其中的酸液也不会对环境构成威胁。在电动自行车“解禁”前,环保部门就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电动自行车上更换下来的蓄电池有专门的单位回收,通过专业的回收处理管理,解决过去小商贩回收后取出其中的铅和塑料,将酸液随便倾倒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分两批公布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共有130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147个品牌、379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榜上有名,其中包括天津65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占已上榜企业的50%。北京市公安局已于2006年1月4日起为电动自行车上牌照。北京市环保局对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登记工作也在进行中,在北京销售的铅酸蓄电池产品须登记品牌、型号、容量、重量(kg/块)等内容。按照环保局《通知》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蓄电池产品列入可以在北京市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目录,而且产品目录每年更新一次,2006年的产品目录将于2月20日、5月20日分两批公布。环保局每年还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的回收率进行考核,连续两年回收率不达标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将从目录中删除,不能再进入北京市销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出现在各个城市的街道上,由于消费者的广泛认可,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蓄电池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当时的《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不应加助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有电池作为动力源提供助力,没有明确的车型定位。虽然当时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技术已经不成问题,但由于回收管理的法规和回收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对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还存有疑虑。2002年8月1日北京市政府明确提出北京不发展电动自行车,这一消息对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生产经营行业产生了不小的震动。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确立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这一法律的出台促使电动自行车的发展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而此次北京市四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的时间恰好就是02年北京市规定的不再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大限之日,即2005年12月31日。这是历史的巧合还是有意的安排?不得而知。但在2005年12月31日,我们看到的是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的促进规范,对发展公共事业、相关产业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因此,这应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今年初,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生产电池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委托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了解部分有电池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这表明北京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保护的工作更加重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发展规范电动自行车,对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北京市采取的措施不仅对公共事业、环境保护,而且对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产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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